Page 25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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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
                                    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

                                    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
                                    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
                                    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

                                    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

                                 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

                                    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

                                    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
                                        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 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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