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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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
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
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
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
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
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
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
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
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
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 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
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