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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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資訊披露費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
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
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
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
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
付現金。
第五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項至第(五) 項規定
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