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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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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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資訊披露費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

                                             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
                                        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
                                        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

                                        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

                                        付現金。

                                               第五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項至第(五)  項規定

                                        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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