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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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 年 6 月 25 日 證監會令第 20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
                               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銷售,包括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機構 (以下簡稱代銷機構)  宣傳推介基
                               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的規定,

                               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代銷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
                               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
                               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代銷機構


                      第七條  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取得基金
                               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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