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64

254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
                                 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

                                 審查,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
                                 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 預測該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代銷機構,或者
                                      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  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
                                      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

                                      沒有風險的詞語;
                                 (六) 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個月的除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基金合同生效六個月以上但

                                 不滿一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基金合
                                 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滿十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

                                 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佈日在下半年的,
                                 還應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應

                                 當登載最近十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