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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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可以在自律規則中規定基金銷售費用的最低
                                        標準。


                                                   第五章  銷售業務規範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

                                        務制度和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
                                        規運作和銷售人員行為規範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
                                        和資金帳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式
                                        和授權審批制度。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

                                        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
                                        料,保存期不少於十五年。

                           第三十八條  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專營基金代銷業務,但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被委託的機
                                        構應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銷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
                                        銷售活動;從事宣傳推介基金活動的人員還應當取得基金從

                                        業資格。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委託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應當與其簽訂書面

                                      代銷協定,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未經簽訂書面代銷協議,代銷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代銷機構應當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證明檔置備於基金銷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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