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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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可以在自律規則中規定基金銷售費用的最低
標準。
第五章 銷售業務規範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
務制度和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
規運作和銷售人員行為規範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
和資金帳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式
和授權審批制度。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
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
料,保存期不少於十五年。
第三十八條 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專營基金代銷業務,但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被委託的機
構應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銷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
銷售活動;從事宣傳推介基金活動的人員還應當取得基金從
業資格。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委託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應當與其簽訂書面
代銷協定,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未經簽訂書面代銷協議,代銷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代銷機構應當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證明檔置備於基金銷售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