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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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
第四章 基金銷售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收取銷售費
用的專案、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費率標準。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但
費率不得超過認購金額的百分之五。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但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百分之五。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也可
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百分之五,贖回費在
扣除手續費後,餘額不得低於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並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認購金額、申購金額的數量適用
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在贖回時繳納認購費或者申購費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其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用不同的認
購、申購費率標準。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
用不同的贖回費率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用於
基金的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具體管理辦法由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