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71

261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委託未取
                                        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代為辦理基金銷售的,責令改

                                        正,並處以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允許未經聘任的

                                             人員銷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宣傳推介
                                             基金;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簽訂書面代銷協
                                             定;

                                        (三)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擅自向公眾分發、公佈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
                                             料;

                                        (五)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開立與基金銷售有關的
                                             帳戶;

                                        (六)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
                                             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

                                        (七)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收取銷售費用並
                                             核算、記賬;

                                        (八)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為投資人保守秘密;
                                        (九) 從事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十)  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