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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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委託未取
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代為辦理基金銷售的,責令改
正,並處以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允許未經聘任的
人員銷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宣傳推介
基金;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簽訂書面代銷協
定;
(三)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擅自向公眾分發、公佈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
料;
(五)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開立與基金銷售有關的
帳戶;
(六)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
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
(七)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收取銷售費用並
核算、記賬;
(八)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為投資人保守秘密;
(九) 從事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十) 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