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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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

                                    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
                                    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

                                    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 3 個月
                                    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
                                        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

                                        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
                                        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 5 年;

                                    (二)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
                                        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

                                        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

                                    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 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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