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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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
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
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
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 3 個月
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
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
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
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 5 年;
(二)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
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
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
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 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