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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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 保證合約的履行;
                               (五) 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
                               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
                               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

                                 度:
                                 (一) 保證金制度;
                                 (二)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 漲跌停板制度;

                                 (四) 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 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

                                 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  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

                                 的許可權和程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
                                 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 提高保證金;
                                  (二) 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 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 暫時停止交易;

                                  (五) 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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