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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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3000 萬元;
(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
期貨從業資格;
(三)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 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
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 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 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
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
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
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 85% 。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
6 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
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
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
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
貨投資諮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
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
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