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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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 (一) 項、第 (二) 項、第 (四) 項、第 (五) 項所列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
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前款第 (三) 項所列事項,國務
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
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
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註銷手續:
(一) 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註銷;
(二) 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 3 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
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 3 個月以上;
(三) 主動提出註銷申請;
(四)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註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
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
構在註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
資產。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
理制度,遵守資訊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
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
情況。
第二十三條 從事期貨投資諮詢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等業務的其
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
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