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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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期貨交易基本規則

                           第二十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
                                        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

                                        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
                                        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
                                        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
                                        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

                                             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 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 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

                                             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
                                        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
                                        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
                                        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佈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
                                        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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