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86

276





                      第四十九條  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
                                        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

                                        紀律處分;
                                   (三) 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  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
                                        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  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
                                        流;

                                   (七)  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
                                        究;

                                   (八) 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

                                   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

                                 下列職責:
                                 (一)  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

                                      批權;
                                 (二)  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

                                      動,進行監督管理;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