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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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
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
紀律處分;
(三) 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 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
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 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
流;
(七) 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
究;
(八) 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
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
下列職責:
(一) 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
批權;
(二) 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
動,進行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