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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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
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
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
進行監督管理;
(四) 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 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資訊公開情況;
(六) 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 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
處;
(八) 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
施:
(一) 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
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
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 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
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做出說明;
(四) 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 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
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檔和資料;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和資料,可以予以封
存;
(六) 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帳戶和銀行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