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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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

                                        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讓所持
                                        期貨公司的股權。

                                        在股東按照前款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
                                        權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第六十二條  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
                                        採取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六十三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軟體、結算軟體,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
                                        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

                                        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體、結算軟體不符
                                        合要求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期貨公司予以

                                        改進或者更換。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體、結

                                        算軟體的供應商提供該軟體的相關資料,供應商應當予以配
                                        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負有

                                        保密義務。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於擔

                                        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
                                        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 5 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

                                        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六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仲介服務機構

                                        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等市場相關參與者提供相關服務
                                        時,應當遵守期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並按

                                        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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