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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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
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一)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 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 合併、分立或者解散;
(六)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
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
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貨公司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
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
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
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
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