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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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
                                      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一)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 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 合併、分立或者解散;

                                      (六)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
                                     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
                                      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貨公司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
                                      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

                                      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

                                      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

                                      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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