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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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代銷機構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
                                   金代銷業務。

                      第五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

                                   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義
                                        務;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代銷機構支付
                                        報酬並核算、記帳;
                                   (三)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報送代銷協議;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自查,並編制專項

                                        監察稽核報告;
                                   (五)  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檢查基金銷售活動的合法

                                        合規情況,並做專項說明。
                      第六十條  代銷機構被責令暫停基金代銷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從事下列

                                 活動:
                                 (一) 簽訂新的代銷協議;

                                 (二) 宣傳推介基金;
                                 (三) 發售基金份額;

                                 (四) 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代銷機構被責令終止基金代銷業務的,應當停止基金銷售活

                                 動。
                                 代銷機構被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代銷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妥善處理有關投資人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並可按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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