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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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代銷機構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
金代銷業務。
第五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
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義
務;
(二)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代銷機構支付
報酬並核算、記帳;
(三)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報送代銷協議;
(四) 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自查,並編制專項
監察稽核報告;
(五) 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檢查基金銷售活動的合法
合規情況,並做專項說明。
第六十條 代銷機構被責令暫停基金代銷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從事下列
活動:
(一) 簽訂新的代銷協議;
(二) 宣傳推介基金;
(三) 發售基金份額;
(四) 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代銷機構被責令終止基金代銷業務的,應當停止基金銷售活
動。
代銷機構被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代銷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妥善處理有關投資人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並可按照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