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63
253
好,運作規範穩定,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
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三十人,且不低於員工人
數的二分之一;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
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
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代銷業務資
格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代
銷業務資格的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依法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准文件後按
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
者公佈,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資
訊,包括:
(一) 公開出版資料;
(二) 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三) 海報、戶外廣告;
(四) 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