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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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
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
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
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
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
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