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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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
                                    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
                                    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

                                    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

                                    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
                                 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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