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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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

                                    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
                                    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
                                    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
                                    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淨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

                                    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

                                    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
                                    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

                                    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
                                    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
                                    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

                                    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
                                    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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