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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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
                                        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
                                        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

                                      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固
                                      有財產承擔。

                                      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
                                      庫。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機構,向特定物件募
                                          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物件財產委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

                                          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通過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

                                          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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