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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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
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
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
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固
有財產承擔。
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
庫。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機構,向特定物件募
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物件財產委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
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通過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
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