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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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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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規範,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  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
                                         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
                                         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
                                         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
                                         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  擬任基金管理人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
                                         或者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自返還全部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滿六個
                                         月;

                                    (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 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 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 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  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檔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  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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