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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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
                                     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

                               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
                               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

                                      億元人民幣;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
                                  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

                                  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資訊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
                                  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

                                  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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