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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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依法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
                                        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二) 辦理基金備案;
                                   (三)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

                                        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公
                                        告;

                                   (四)  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
                                        施;

                                   (五) 監督檢查基金資訊的披露情況;
                                   (六) 指導和監督基金同業協會的活動;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
                                    施:
                                    (一) 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
                                         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
                                         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

                                         關檔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檔和資料予以封
                                         存;

                                     (四)  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
                                         戶、證券帳戶或者基金帳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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