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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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依法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
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二) 辦理基金備案;
(三)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
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公
告;
(四) 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
施;
(五) 監督檢查基金資訊的披露情況;
(六) 指導和監督基金同業協會的活動;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
施:
(一) 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
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
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
關檔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檔和資料予以封
存;
(四) 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
戶、證券帳戶或者基金帳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