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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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
                                 披露基金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

                      第六十一條  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資訊在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資訊資
                                    料。

                      第六十二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包括:

                                    (一)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 基金募集情況;
                                    (三)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 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五)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  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

                                        年度基金報告;
                                    (七) 臨時報告;

                                    (八)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

                                        事變動;
                                    (十)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資訊。

                      第六十三條  對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
                                    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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