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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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
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 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
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三)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
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
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
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
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