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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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 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 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 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
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
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
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核准:
(一) 申請報告;
(二) 基金合同草案;
(三) 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