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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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
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 基金運作方式;
(四)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
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 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
務;
(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和規則;
(八) 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式、時間、地
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 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
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 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
方式;
(十二) 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