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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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三)  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與獨立;

                                   (四)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
                                   (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
                                        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七)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九)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 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

                                    基金託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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