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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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三) 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與獨立;
(四)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
(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
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七)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九)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 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
基金託管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