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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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佈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檔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
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
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基金募集
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
准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超過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
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
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
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
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
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
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