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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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條  公開披露基金資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
                                             構;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六十五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 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  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

                                             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 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 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四)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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