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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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仲介服務機構
                                    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
                                    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  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三)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資料;
                                 (七)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

                                      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 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二) 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三)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四)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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