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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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仲介服務機構
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
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 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三)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資料;
(七)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
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 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二) 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三)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四)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