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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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六)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
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
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十三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
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七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
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
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
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
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
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