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29

219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

                                         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 淨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 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 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
                                             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
                                        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