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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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
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
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
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
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
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