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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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
                                 產投資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
                                 的 40% 。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下列資金購買企業債券:
                                 (一) 財政預算撥款;
                                 (二) 銀行貸款;

                                 (三) 國家規定不得用於購買企業債券的其他資金。

                                 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
                                 券。

                      第二十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准的用途,用
                                 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
                                 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債券,應當對發行債券的企業的發行

                                    章程和其他有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債券的轉讓,應當在經批准的可以進行債券交易的場所

                                    進行。
                      第二十三條  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

                                    務。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所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納稅。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
                                    規定的職責,負責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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