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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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
                                      (二) 企業近 3 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三) 財務報告;

                                      (四) 企業自有資產淨值;
                                      (五) 籌集資金的用途;
                                      (六) 效益預測;

                                      (七) 發行物件、時間、期限、方式;

                                      (八) 債券的種類及期限;
                                      (九) 債券的利率;
                                      (十) 債券總面額;

                                      (十一) 還本付息方式;

                                      (十二) 審批機關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

                                      (一) 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

                                      (三) 發行章程;
                                      (四)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 3 年的財務報告;

                                      (五)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

                                      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報送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公佈經審批機關批准的發行章程。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可以向經認可的債券評信機構申請信用評
                                      級。

                           第十六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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