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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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
(二) 企業近 3 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三) 財務報告;
(四) 企業自有資產淨值;
(五) 籌集資金的用途;
(六) 效益預測;
(七) 發行物件、時間、期限、方式;
(八) 債券的種類及期限;
(九) 債券的利率;
(十) 債券總面額;
(十一) 還本付息方式;
(十二) 審批機關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
(一) 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
(三) 發行章程;
(四)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 3 年的財務報告;
(五)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
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報送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公佈經審批機關批准的發行章程。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可以向經認可的債券評信機構申請信用評
級。
第十六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淨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