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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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單位的法定代
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警
告或者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方審批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
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況相應核減該地方企業債券的
發行規模。
第三十五條 企業債券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7 年 3 月 27 日國務院發佈的
《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