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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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單位的法定代
                                    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警

                                    告或者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方審批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
                                    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況相應核減該地方企業債券的
                                    發行規模。

                      第三十五條  企業債券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7 年 3 月 27 日國務院發佈的

                                   《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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