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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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1993 年 8 月 2 日 國務院令第 12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
會閒散資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以下簡稱
企業) 在境內發行的債券。但是,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
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
第三條 企業進行有償籌集資金活動,必須通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
進行。但是,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發行和購買企業債券應當遵循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債券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
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六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企業的名稱、住所;
(二) 企業債券的面額;
(三) 企業債券的利率;
(四) 還本期限和方式;
(五) 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 企業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 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