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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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
                                        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

                                        非法所得、罰款:
                                        (一)  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
                                             行股票交易的;

                                        (二)  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

                                             或者遺漏重大資訊的;
                                        (三)  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股票市場價格,或者以散佈
                                             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  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

                                             權或者實際控制,虛買虛賣的;
                                        (五)  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

                                             序的;
                                        (六)  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

                                             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 未經批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  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檔和資訊的報告、公開、公佈義務
                                             的;

                                        (九)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
                                             錄、財務帳簿等檔的;

                                        (十) 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發

                                         行股票的資格;證券經營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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