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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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
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
非法所得、罰款:
(一) 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
行股票交易的;
(二) 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
或者遺漏重大資訊的;
(三) 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股票市場價格,或者以散佈
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 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
權或者實際控制,虛買虛賣的;
(五) 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
序的;
(六) 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
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 未經批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 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檔和資訊的報告、公開、公佈義務
的;
(九)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
錄、財務帳簿等檔的;
(十) 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發
行股票的資格;證券經營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