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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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 6 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
                                    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佈的資訊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
                                    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佈資訊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
                                    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佈有關資訊。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
                                    有公司 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

                                    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資訊均為公開信息,但是下列資訊除
                                    外:

                                    (一) 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 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檔;
                                    (三)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資訊和

                                         檔。
                      第六十五條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

                                    是,任何人在徵集 25 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
                                    守證監會有關資訊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
                                    告、公告、資訊及檔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

                                    交有關報告、公告、資訊及檔,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

                                    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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