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10
200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 6 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
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佈的資訊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
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佈資訊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
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佈有關資訊。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
有公司 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
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資訊均為公開信息,但是下列資訊除
外:
(一) 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 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檔;
(三)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資訊和
檔。
第六十五條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
是,任何人在徵集 25 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
守證監會有關資訊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
告、公告、資訊及檔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
交有關報告、公告、資訊及檔,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
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