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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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

                                        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
                                        查。

                           第六十九條  證監會可以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檢查。
                           第七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

                                      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股款、沒收非法
                                      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發行股票資格:

                                      (一) 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的;
                                      (二)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准發行股票或者獲准其股票

                                           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
                                      (三)  未按照規定方式、範圍發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說明書失效

                                           後銷售股票的;
                                      (四) 未經批准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
                                        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
                                        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或

                                        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
                                        (一) 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式、方式承銷股票的;

                                        (二) 未按照規定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的;
                                        (三) 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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