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11
201
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
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
查。
第六十九條 證監會可以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檢查。
第七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
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股款、沒收非法
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發行股票資格:
(一) 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的;
(二)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准發行股票或者獲准其股票
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
(三) 未按照規定方式、範圍發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說明書失效
後銷售股票的;
(四) 未經批准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
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
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或
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
(一) 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式、方式承銷股票的;
(二) 未按照規定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的;
(三) 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