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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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機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未經股票持有人的書面同意,股票保管機構不得將該持有人
                                        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

                                        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  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檔:

                                        (一)  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 6 個月結束後 60 日內提交中期報
                                             告;

                                        (二)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 120 日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
                                             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

                                        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公司財務報告;
                                        (二) 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 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 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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