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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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機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未經股票持有人的書面同意,股票保管機構不得將該持有人
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
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 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檔:
(一) 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 6 個月結束後 60 日內提交中期報
告;
(二)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 120 日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
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
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公司財務報告;
(二) 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 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 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