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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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的盈利預測檔;
                                        (六) 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
                                        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

                                        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對其出具
                                        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
                                        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

                                        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
                                        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

                                        後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 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
                                        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
                                        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
                                        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

                                        經批准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 6 個月內,不得
                                      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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