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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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盈利預測檔;
(六) 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
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
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對其出具
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
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
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
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
後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 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
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
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
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
經批准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 6 個月內,不得
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