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01

191





                                        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
                                        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

                                        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
                                        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
                                        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
                                        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 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 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5,000 萬元;

                                      (三)  持有面值人民幣 1,000 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 1,000
                                           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1,000 萬元;

                                      (四)  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

                                           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
                                        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

                                        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