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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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
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
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
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
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
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 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 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5,000 萬元;
(三) 持有面值人民幣 1,000 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 1,000
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1,000 萬元;
(四) 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
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
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
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