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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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 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

                                        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
                                        額的 2%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向該

                                        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並公告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

                                        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
                                        票。

                           第四十八條  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
                                        在外的普通股達到 3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45 個工

                                        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
                                        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

                                        (一)  在收購要約發出前 12 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
                                             支付的最高價格;

                                        (二)  在收購要約發出前 30 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
                                             格。

                                        前款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該種股票。
                           第四十九條  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收購的

                                        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
                                        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資訊,並

                                        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 30 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

                                        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
                                        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第五十條  收購要約的全部條件適用於同種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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