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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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
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 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 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
行為;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 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 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 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 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 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
有顯著影響;
(十) 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
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 2%
以上的事實;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 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
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
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
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
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 10 個
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