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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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
                                    務許可。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
                                    定的處罰,由證券委指定的機構決定;重大的案件的處罰,

                                    報證券委決定。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由有關部門
                                    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決定。

                      第七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的會
                                    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行

                                    政處罰外,由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根
                                    據章程或者自律準則給予制裁。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
                                    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爭議的仲裁


                      第七十九條  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定的

                                    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第八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場所之間因股

                                 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准設立或者指
                                 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

                                         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讓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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