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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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
務許可。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
定的處罰,由證券委指定的機構決定;重大的案件的處罰,
報證券委決定。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由有關部門
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決定。
第七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的會
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行
政處罰外,由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根
據章程或者自律準則給予制裁。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
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爭議的仲裁
第七十九條 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定的
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第八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場所之間因股
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准設立或者指
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
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讓的書面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