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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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審批機關批准發行的文號、日期。
                      第七條  企業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無
                               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  企業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

                                             第三章  企業債券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擬訂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報國務
                               院批准後,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

                               未經國務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突破企業債券發行的

                               年度規模,並不得擅自調整年度規模內的各項指標。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

                                 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

                                 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
                                 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畫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二)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三) 具有償債能力;

                                 (四) 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 3 年盈利;
                                 (五)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三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制訂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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