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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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 (以下簡稱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
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
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
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
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
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是指經核准
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
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
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