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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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 (以下簡稱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
                                    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

                                    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

                                    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

                                    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

                                    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是指經核准

                                    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
                                    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

                                    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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